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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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直接分配至各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各博士生培养学院预评名额,由学院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按学科统筹差额评核审定。
第六条各学院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学校召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题评审会,研究制定博士研究生学术科研量化评价指标和办法,按学科统筹差额评核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同时授予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六章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学校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结合本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突出学术科研量化评价指标和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_3329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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