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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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皖南医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政〔2013〕1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三助”津贴三个部分。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实践创新奖学金等。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津贴主要包括助教、助研(含助医)、助管。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原则上向基础学科倾斜,名额依据当年上级下达的分配名额执行。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第一学年奖项的覆盖面为100%。其等级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万元,评定对象为第一志愿基础学科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8万元,评定对象为第一志愿临床学科研究生;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4万元,评定对象为调剂研究生。
第二、三学年奖项的覆盖面为70%。采取考核评选的方式,其等级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万元,覆盖面1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8万元,覆盖面20%;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4万元,覆盖面40%。
第五条 实践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临床实践表现突出的专业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0.3万元/人/年,比例不超过当年专业学位学生数的10%。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科研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0.3万元/人/年,比例不超过当年学生数的10%。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用于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国家向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每生每年资助标准为0.6万元(按月发放)。在学制期限内,保留学籍或休学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其他项目
学校设立研究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研究生“三助”津贴
第九条 按照“劳有所酬”的原则,主要面向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三助”岗位设置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数的60%,每个研究生同时担任的'“三助”岗位一般不超过1个。
第十条 助教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实验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学校或培养单位按照不高于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10%设置岗位。助教岗位原则上向基础学科倾斜,岗位津贴每生每月400元,经费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支付。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工作量每月32-40学时。
第十一条 助研(含助医)
助研是指研究生承担协助导师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以及协助导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工作。助研岗位原则上向应用性强的学科或学术型研究生倾斜,鼓励课题经费多的导师设助研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要求确定。岗位津贴每生每月300元,由学校与导师共同分担,导师支付100元,学校支付200元。经费充裕的导师或课题组,可增加助研岗位标准。其他非研究生所在的课题组也可设岗,参照助研岗位津贴标准发放,由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全额支出。
助医是指研究生在责任导师或轮转科室老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助医岗位面向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设置,学校或培养单位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100%设置岗位。具体工作职责由责任导师或轮转科室老师确定。岗位津贴每生每月300元,由学校与培养单位共同分担,学校支付100元,培养单位支付200元。
第十二条 助管
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包括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学校或培养单位按照不高于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的10%设置岗位。助管岗位原则上向基础学科倾斜。岗位津贴每生每月400元,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工作量每月32-40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每年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学院、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延期毕业或未按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享受相应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校外培养单位遵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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