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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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试题及答案,方便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筒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幵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 也将改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曰,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 内容是:
(1)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曰交易均价的85%;
(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曰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幵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 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 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幷决定于2015年12月25 曰召幵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r日,乙书面请求甲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5%的股 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咅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在收购甲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戊、辛构成一致行动人。所请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棑,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戊辛向乙书面承诺“无条件按照乙的指令行使甲公司的`表决权”,构成一致行动。
(2)乙8月1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戊辛在8.1-8.3又分别购入上市公司2.5%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在8.1-8.3期间,戊辛不能继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乙8月16日和9月3日的公告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曰前20个交易曰、60个交易 曰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②丁取得的股份在6个月后可以上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曰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题目中董事11人,7人到会,符合要求。
(5)董事会的决议没有通过。根据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董事11人,5人同意,不符合要求。
(6)法院不受理乙的起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曰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乙持股时间不足180日,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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