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试题及答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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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下列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票据还是有效的
B.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其中,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仅为本票专用章即可
C.票据权利时效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的规定,当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时,对所有的票据当事人都有效
D.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只有对丧失的票据办理挂失止付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参考答案: A,B,C,D
统 计:共271人答过,平均正确率34%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律制度中有关签章和挂失止付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款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
2、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应当在2013年11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该公司应当在2013年10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该公司董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D.由于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因此该公司可以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参考答案: A
统 计: 共449人答过,平均正确率39%
参考解析:本题有两个考点: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要求,另一个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人数虽然符合5~19人的要求,但是董事人数已不足该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即2013年11月30日前。
多选题:
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
A.选举和更换公司的全部监事
B.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参考答案: A,C,D
统 计: 共252人答过,平均正确率27%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只可以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选项D的表述是董事会的职权。
单选题: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聘用张某担任某种特定电脑程序的设计员,聘用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聘用期限内,张某不得为其他公司设计同类电脑程序。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张某违反约定,在2013年2月1日为乙公司设计了同类电脑程序。对张某违约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期是( )。
A. 2013年1月1日
B. 2013年2月1日
C. 2013年3月1日
D. 2014年3月1日
参考答案: B
统 计: 共255人答过,平均正确率23%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规定,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注意,这里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多选题: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参考答案: B,C,D
统 计: 共274人答过,平均正确率28%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的撤销。根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多选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A,B,C,D
统 计: 共277人答过,平均正确率29%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选项A正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正确;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所以选项B正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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