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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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以下是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
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开展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通常是案件的辩论焦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与答辩状。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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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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