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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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 单方行为 | |
无行为能力人 | 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2.其余:无效; | 无效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无效 |
欺诈、胁迫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 无效 |
乘人之危 | 可变更、可撤销 | 无效 |
恶意串通 | 无效 | |
违法或公共利益 | 无效 | |
合法掩盖非法 | 无效 | |
重大误解 | 可变更、可撤销 | |
显失公平 | 可变更、可撤销 |
扩展相关知识:
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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