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热点考试题(含答案)
来源:才华咖 本文已影响1.38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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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老师,你说在这个社会,谁开公司会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啊?大家都也是愿意以有限的财产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且现在注册一个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那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去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呢?请老师举实例告知,我就想不通。
回答: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2、问题:复保险是什么意思?和再保险区别?
回答:重复保险是指基于同样的原因,对同一个保险标的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叫做重复保险。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一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就同意承保----风险从投保人转嫁到了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于是向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把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这就叫做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重复保险只是投保人在多家不同的保险人那里多次投保,且保险保额超过了投保标的的价值。
3、问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有什么区别?
回答:请看下面总结:
所谓“定日付款”就是到期日为确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就是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定日付款”汇票在出票时即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有具体的到期日,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推算即可确定到期日,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一般是做如下记载:出票后X个月付款,所以需要根据该汇票的出票日来确定到期日。因为出票日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汇票上肯定有出票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4、问题:付款人和承兑人的区别是什么?
回答:承兑相对于付款来说是汇票最终兑现过程中的先行程序,而当承兑人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是付款人,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一般是付款人,如果承兑人承兑后拒绝付款,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银行是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所以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兑的情况下,没有承兑人。
5、问题:请老师详细说明一下再审和二审的.区别?
回答:
再审不是二审的延续,再审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决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的复审程序。再审是独立于一审与二审的;再审,在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此时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就只能提起再审;
而二审,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此时只能是上诉引起二审,而不能是再审程序。两审终审这里是指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二审,二审是终审。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此时称为再审。再审可能是对一审的再审,也可能是对二审的再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给您举个例子来理解:
例如:甲从乙处采购一批货物,甲没有支付货款,乙把甲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判处甲赔偿乙的各项损失10万元,这个是一审判决。甲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赔偿乙8万元,这个是二审判决,也就是终审判决。但是甲感觉到自己赔偿乙的数太多,仍不服,那么甲就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前面的判决是要执行的,也就是要赔偿乙8万元。
6、问题:承兑人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就不得对承兑人再进追索,求真解,谢谢!
回答: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就丧失对“出票人与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就是说,持票人此时只能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付款。这是因为,承兑人一旦接受承兑之后,就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付款人,具有绝对付款的义务,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拒绝付款的。所以即使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但是承兑人仍然接受了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与承兑人追索。如果超过提示承兑期限,而承兑人拒绝承兑,此时持票人就仅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可见,只要仍在票据的权利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进行追索。所谓“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这里的前手并不包括了出票人。
7、问题:“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这句话对吗?
回答:对。这是收购人的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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