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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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人生如此,备考更是如此。大家是否都已经复习好了呢?是否对一些重难点和考试注意事项还有些疑问呢?小编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复习,准确把握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高频考点,特做如下整理:
【考点7】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考点8】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解释】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方式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者确认,纳税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其中,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
3.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者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解释】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应纳税款”,不包括“税收滞纳金”。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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